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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之危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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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冶重工唐山公司 作者:赵珮渲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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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刑法第134条增设“危险作业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安全生产法》强调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虽然没有实际发生安全事故,但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作业的常见行为
       刑法第在一百三十四条危险作业罪中对重大危险行为进行了明确地列举,将本罪的行为类型限定为三种:
       1.未经批准或许可从事高危生产作业的行为。
       “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主要包括四种情形:(1)自始未取得批准或者许可;(2)批准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注销等;(3)虽然有批准或者许可,但批准或者许可是非法的,如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批准或者许可;(4)超过批准或者许可的期限、范围。
       2.对重大安全隐患的不作为。
       不作为的方式包括应当停止生产作业而拒不停止、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而拒不采取,即有能力执行要求而拒不执行。实践中,法院对该行为的认定主要是基于政府部门下达停止作业的通知或要求整改的通知而行为人拒不停止或拒不整改。
       3.侵害生产安全设施及相关信息数据的行为。
       常见的情形包括: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生产设备(如监控、安全检测器等)、隐瞒或销毁与事故有关的数据、信息等。
危险作业罪的入罪条件并不要求发生实际的损害后果,该罪以严重违反安全管理的三类行为而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根据2015年 12月 14日“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死亡 1 人以上、重伤 3 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
       也就是说,企业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三类行为之一,如果导致了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则依照《刑法》第134条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如果未导致实际损害后果,只要有造成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的危险,则按照危险作业罪处理。
       危险作业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行为人违反《刑法》134条之一所列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人违反《刑法》134条之一所列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具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构成危险作业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行政责任:行为人从事危险作业行为,除了刑事处罚,还有可能涉及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既可能针对行为人也可能针对涉嫌危险作业的企业,主要包括:撤职、处分、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生产资格等。
       民事责任:从事危险作业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赔偿等。
       企业如何防范
       1、遵守法律,落实安全生产制度。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活动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资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相关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以人为本,贯彻安全发展理念。
       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都是要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企业管理者应定时了解职工的身体及心理状态,是否适应每日工作量,及工作环境和设备设施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3、强化管理,突出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进行风险管控应注重四点
       (1)识别固有风险,企业各级人员应当清楚本岗位固有的风险点和安全隐患是什么,提前防范。
       (2)关注重点部位,对企业高风险点的岗位、危险设备、危险环境着重采取管控措施。
       (3)关注实时变化,企业各级人员应及时掌握、分析本单位的变化信息,关注是否有新员工或转岗员工,及时对其进行培训。
       (4)全员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最终是体现在员工身上的,安全管理需要渗透到每一个作业环节,每一位员工身上。
       4、出现事故,增强应急管理能力。
       企业应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预案,督促员工学习,以确保出现事故时可以及时应对。加大对安全设备如安全检测器、灭火器、摄像头、氧气检测仪等的投入,定时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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